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海洛因(驗餘淨重拾肆點壹玖公克)、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東德因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 份在卷足憑。經查: 扣案毒品4 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物品名稱海洛因) ,經送驗檢出含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餘重共計14.19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 年6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均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東德所涉之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煙字第316 號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檢出1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碎塊狀檢品3 包合計淨重14.18 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4.14 公克、粉末檢品1 包淨重0.06公克,驗餘淨重0.05公克一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1 年6 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參,前開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14.19 公克)屬第1 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4 個,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