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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5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彥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 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彥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421號審理,於102 年5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2 年6 月6 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胡彥煌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 5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原│有期徒刑2 月(原│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經│有期徒刑3 月,經│ │ │ ││ │非常上訴後變更為│非常上訴後變更為│ │ │ ││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29日 │100 年12月5 日 │101 年3 月3 日 │101 年1 月14日 │100 年11月30日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1 年度│新北地檢102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4278號 │偵字第4278號 │偵字第7180號 │毒偵字第2433號 │偵字第5585號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2436│101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實│ │2431號 │2431號 │號 │3375號 │1421號 ││審├─────┼────────┼────────┼────────┼────────┼────────┤│ │判 決日 期│101 年4 月16日 │101 年4 月16日 │101 年4 月17日 │101 年5 月22日 │102 年5 月9 日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決│ │2431號 │2431號 │2436號 │3375號 │1421號 ││ ├─────┼────────┼────────┼────────┼────────┼────────┤│ │確 定日 期│101 年5 月19日 │101 年5 月19日 │101 年5 月18日 │101 年6 月26日 │102 年6 月6 日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駿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5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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