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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度聲字第33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度聲字第3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鵬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鵬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董鵬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8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㈠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經臺北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以及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4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㈢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8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以及㈣經士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轉讓禁藥及偽造文書等案件,㈤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64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10月、1 年確定;其中上開㈡、㈢、㈣所示之罪刑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定,以及上開㈤、㈥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且受刑人於98年2 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7 月8 日,縮刑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4 月15日,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度聲字第33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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