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聖韃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聖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聖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3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 年10月4 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聖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於97年8 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6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於97年10月22日確定;②經本院於97年9 月11日以97年度簡字第780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11月28日確定;③經本院於97年10月2 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4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於98年3 月6 日確定;④經本院於97年12月9 日以97年度訴字第475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於98年1 月5 日確定;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1 月17日以97年度訴字第2404 號 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於98年2 月16日確定;⑥經本院於98年1 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43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於98年2 月23日確定;
⑦經本院於98年1 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98年2 月15日確定。上開①至⑦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1 日;乃受刑人於102 年10月4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