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仁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仁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仁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㈡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0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接續執行,並自98年3 月2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9 月12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 年10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