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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進發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發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10月確定(聲請書略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戴進發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311號、100 年度簡字第48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3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00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述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629號、100 年度易字第26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 年9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8 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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