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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聖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聖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聖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82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49號、91年度臺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徐聖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壹│幣1,000 元折算壹│
│              │日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 月18日上│102 年5 月13日上│
│              │午7 時許        │午11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2289號    │偵字第4980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
│ 實 │        │3357號          │5747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2 年5 月30日  │102 年9 月16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
│ 決 │        │3357號          │5747號          │
│    ├────┼────────┼────────┤
│    │確定日期│102 年6 月24日  │102 年10月11日  │
├──┴────┼────────┼────────┤
│ 備       註  │業於102 年10月8 │                │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
│              │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5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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