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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0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05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彭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就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2 年度執再字第622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判決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2485號),並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4 筆罰金總計新台幣(下同)57萬8000元完畢,詎料,聲請人竟於102 年11月12日收受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內容略以聲請人應執行刑罰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應於102年12月3 日入監服刑,聲請人所受宣告之刑已易科罰金繳納完畢,以已執行論,上開執行命令顯然違法,應予撤銷。

二、經查:

㈠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9月、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被告收受判決後不服該判決並就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4 月23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923 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上訴駁回確定。檢察官並以101 年執丑字第7170號執行指揮書,接續101 年執緝丑字第2902號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4 月2 日。檢察官雖以聲請人另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0 年易字第335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與上開妨害自由等案件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聲請更定執行刑,經本院更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101 年度聲字第5274號),聲請人則以有繳納罰金之意願而提出抗告,本件更定執行刑1 年8 月之裁定,雖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惟撤銷理由亦載明,刑法第50條已修正,原更定執行刑之裁定未及審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相關資料,並非准予易科罰金,並有裁定書卷附足稽,其後並經本院於102年4 月17日以102 年度聲更字第14號裁定駁回檢察官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聲請人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原判決所定有期徒刑1 年5 月之確定執行刑仍存在,且均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自應就此有期徒刑1 年5 月之應執行刑為執行,此並不因法律之修正,而變更為得易科罰金,亦有最高法院102 臺抗字第1133號裁定足資參照,核先敘明。

㈡聲請人聲明異議提出之繳交罰款紀錄4 張,繳款人均為彭文龍,案由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號均為102 年度執助字第001832號,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核對,其中一筆繳交罰金21萬2 千元為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之得易科罰金之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1320號,附102 年度執再助字第123 號卷),另外其餘三筆則附於102 年度執再字第622 號卷,其中執行筆錄亦載明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非妨害自由,再者,檢察官以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就聲請人所涉之妨害自由案件中,其中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之部分向法院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執行檢察官自當知悉本件並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為明確,其執行筆錄亦記明本案因沒有易科罰金標準,現在裁定中,先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待裁定後再多退少補云云,由聲請人之家屬另繳交12萬3 千元、15萬1 千元、9 萬2 千元,是聲請人所繳交之款項,本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其後易科罰金之聲請亦遭法院駁回(見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516號裁定)。是本件本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自應知悉,此亦無從以執行檢察官因家屬口頭聲請而預收部分款項(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 月27日新北檢龍丑102 執再622 字第0410 0號函)變更為得易科罰金,自不待言,否則任何依法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僅須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繳交部分款項即可認執行完畢,則法律規定將形同具文,法院即形同虛設一般。

㈢從而,聲請人以其已繳交罰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云云,自不足採。惟就聲請人家屬所繳交之12萬3 千元、15萬1 千元、9 萬2 千元(收據編號罰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因無相對應之執刑案號及法院之易科罰金之標準,自得請求發還,自不待言。再者,聲請人於102 年4 月2 日已入監執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其中恐嚇罪有期徒刑9 月之部分,檢察官以102 年度執再字第622 號執行命令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之部分就此自應扣除,亦不待言,否則就重複執行之部分,涉有冤獄賠償之情事,聲請人自亦得向法院主張回復其損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0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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