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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9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恭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529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 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8 月29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 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9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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