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致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致緯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致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致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101年7 月7 日下午6時30分許│101年8月21日上午6、7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464號 │年度毒偵字第537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077號 │101年度簡字第671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11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3077號 │101年度簡字第6719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23日 │102年1 月3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