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秋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秋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秋助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郭秋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1至3 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 年7 月至8月15日間某日起至101 年8 月15日止」;編號2 、3 之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為「102.1.15」) ,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