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江美玲
- 被告
- 陳怡燕
義務辯護人 袁大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江美鈴」之記載應更正為「江美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江美鈴」之記載,與當事人姓名欄、理由欄之記載不一致,顯係「江美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江美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