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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伯厚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吉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吉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陳吉明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93年3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73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甫於98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12月19日晚間某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9 樓居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後再予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陳吉明於翌(20)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陳吉明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之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即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且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嗎啡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4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 份附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偵查卷第49頁、第5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3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73 號為不起訴處分,其後復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已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5 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由檢察官依法訴追(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 、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者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竟仍不知戒除,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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