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官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內記載為「十」應更正為「十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已記載併予宣告沒收之物為附表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物,而於主文欄第二行內記載為「編號四至十」,顯係「編號四至十一」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文之本旨,茲就上揭主文欄所示之內容更正為「十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