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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官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內記載為「十」應更正為「十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已記載併予宣告沒收之物為附表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物,而於主文欄第二行內記載為「編號四至十」,顯係「編號四至十一」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文之本旨,茲就上揭主文欄所示之內容更正為「十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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