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富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富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肆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謝富凱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驗餘淨重0.3446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顆,則為被告所有、供其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另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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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30號
被 告 謝富凱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富凱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
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2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
6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
已執行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 年3 月15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
113 、1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1 月14日12
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名流賓館」內,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21時許,在新北市
○○區○○街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0.3446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顆,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富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
、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2 月10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並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0.3446公克)
、玻璃球吸食器1 顆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
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參,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0.3446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顆,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