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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崇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崇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零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 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4 行所載「翁崇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02 年6 月2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4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予補充更正為「翁崇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5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 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 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行所載「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1.2 公克)」,應予補充更正為「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0608公克)」。

㈢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補充證據如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2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份。」。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 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翁崇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 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㈢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之實害,又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並斟酌其施用次數,兼衡其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 扣案之米白色結晶2 包(淨重1.06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罊,驗餘淨重0.0608公克),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2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同屬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0.000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
    被      告  翁崇翔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翁崇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
    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02年6月2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75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
    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11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9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月26日22時
    許,在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某網咖店,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加熱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3年1月27日0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行經新北市中和區華中橋下橋處,為警攔查,經其同意進行
    搜索,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2公克),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翁崇翔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檢體編號:T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第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及尿液採驗
      意書各1紙。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照片3張。
    ㈣本署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7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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