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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54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3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子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464號
    被      告  林子均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子均(原名:林佑承)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86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於93年7月5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並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7月30日以93年度毒
    偵字第2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
    第4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5年7
    月3日因罰金繳清釋放出監而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97年12月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本件不構
    成累犯),詎林子均仍不知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28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
    0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
    4月1日19時35分許,經警於新北市○○區○○街00號前執行
    拘提勤務,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現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均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15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被移送者姓名暨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J0000000號)各
    1份附卷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
    綜合上證,被告之犯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漢 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4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