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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朱嘉川陳威帆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0號

                   103年度聲再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5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以聲請再審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抗字第487 號裁定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建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95 號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上開102 年度訴字第99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未於聲請狀內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其他任何證據,有刑事再審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程式,且本院無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羅惠雯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