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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建煒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建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建煒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後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2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8 月30日,並於103 年1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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