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愷萱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愷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簡愷萱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再經最高法院以台抗字第759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2 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 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66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3 月17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