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文德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421號、102 年度易字第1937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3 年3 月28日」),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黃文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