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政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簡字第6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訴字第19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簡字8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經最高法院台非字第218 號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 月。㈠㈡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88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與㈢接續執行。現受刑人於100 年2 月9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3 月8 日,累進縮刑4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1 月1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