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8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卓志彬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志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志彬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卓志彬於100 年間因犯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100 年度訴字第22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共4 罪)、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㈡100 年度簡字第870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8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100 年11月10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 年10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9 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鄭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