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佳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5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101 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3 年7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7 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