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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偉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蔣偉民㈠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66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 年10月,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 案嗣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7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接續執行,自99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7 月7 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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