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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6月26日       │102年08月20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60號          │字第5537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5778號 │102年度簡字第6431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9月26日    │   103年01月0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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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5778號 │102年度簡字第6431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年10月19日    │   103年01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字│                    │
│                │第13943號(已執畢)   │第238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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