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年籍欄之「(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而此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