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60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秉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蔡秉霖於民國100 年5 月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之永煜肉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煜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向客戶店家配送貨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蔡秉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 年3 、4 月間,向部分客戶店家收取貨款後,即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煜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8萬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煜公司會計周妘珊發現前情後,要求蔡秉霖返還上開侵占貨款,蔡秉霖遂交付發票人為赤宴燒肉館即張華宸,面額分別為18萬元(支票號碼IC2643465 號)、40萬元(支票號碼IC0000000 號)之支票2 紙予永煜公司,俾供擔保清償所侵占之款項,永煜公司因而同意其繼續留任原職工作。然蔡秉霖竟仍不知悔改,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年6 、7 月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店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復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煜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543,708 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煜公司核對帳務察覺有異,且蔡秉霖所交付之前揭支票亦無法兌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煜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秉霖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秉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國春、周妘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均相合,並有告訴人永煜公司之單月銷貨金額明細表及銷貨憑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秉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共2 次)。又被告分別於102 年3 、4 月間及同年6 、7 月間之各期間內,利用擔任告訴人永煜公司業務司機而得以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為之,侵害法益復皆相同,是其在各期間內所為之侵占行為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為前揭2 次業務侵占犯行,中間已間隔102 年5 月結算交付貨款予告訴人之時點而可相互辨明,且被告係於102 年3 、4 月間之業務侵占情事遭發現,並同意交付支票俾供擔保清償所侵占之款項後,始復於同年6 、7 月間再為業務侵占犯行,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102 年6 、7 月間會再挪用公司款項,是真的因為款項軋不過來,不是在開票給公司會計時,就還會想要繼續侵占等語明確,足認其前揭各次侵占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其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暨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尚待按期履行,有和解契約書等件存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銷貨日期 │客戶店家名稱 │侵占貨款金額│ ├──┼─────┼───────────────────┼──────┤ │ 1 │102年6月 │田季-京華(永臣有限公司) │ 3,400元 │ ├──┼─────┼───────────────────┼──────┤ │ 2 │102年6月 │漁民食堂 │ 9,572元 │ ├──┼─────┼───────────────────┼──────┤ │ 3 │102年6月 │好樂事餐廳 │39,422元 │ ├──┼─────┼───────────────────┼──────┤ │ 4 │102年6月 │林口鼎涮涮鍋(鮮鍋蓋小吃店) │10,150元 │ ├──┼─────┼───────────────────┼──────┤ │ 5 │102年6月 │大小鐵板燒(大小小吃店) │38,109元 │ ├──┼─────┼───────────────────┼──────┤ │ 6 │102年6月 │金稻子涮涮鍋 │12,950元 │ ├──┼─────┼───────────────────┼──────┤ │ 7 │102年6月 │老媽火鍋 │14,512元 │ ├──┼─────┼───────────────────┼──────┤ │ 8 │102年6月 │天香回味-復北店(力香商行) │15,673元 │ ├──┼─────┼───────────────────┼──────┤ │ 9 │102年6月 │漁和日式涮涮鍋 │ 2,669元 │ ├──┼─────┼───────────────────┼──────┤ │ 10 │102年6月 │Roof(至膳有限公司) │ 5,388元 │ ├──┼─────┼───────────────────┼──────┤ │ 11 │102年6月 │作田(作田家有限公司) │23,532元 │ ├──┼─────┼───────────────────┼──────┤ │ 12 │102年6月 │赤宴燒烤 │11,105元 │ ├──┼─────┼───────────────────┼──────┤ │ 13 │102年6月 │爵色 │ 2,821元 │ ├──┼─────┼───────────────────┼──────┤ │ 14 │102年6月 │酌燒燒烤 │14,288元 │ ├──┼─────┼───────────────────┼──────┤ │ 15 │102年7月 │赤宴燒烤 │33,325元 │ ├──┼─────┼───────────────────┼──────┤ │ 16 │102年7月 │羊小膝餐廳 │ 3,887元 │ ├──┼─────┼───────────────────┼──────┤ │ 17 │102年7月 │寧記麻辣(辣博士小吃店) │ 6,100元 │ ├──┼─────┼───────────────────┼──────┤ │ 18 │102年7月 │漁民食堂 │ 8,223元 │ ├──┼─────┼───────────────────┼──────┤ │ 19 │102年7月 │好事樂餐廳 │50,280元 │ ├──┼─────┼───────────────────┼──────┤ │ 20 │102年7月 │爵色餐飲 │10,001元 │ ├──┼─────┼───────────────────┼──────┤ │ 21 │102年7月 │Roof(至膳有限公司) │47,458元 │ ├──┼─────┼───────────────────┼──────┤ │ 22 │102年7月 │漁和日式涮涮鍋 │ 4,301元 │ ├──┼─────┼───────────────────┼──────┤ │ 23 │102年7月 │天香回味-復北店(力香商行) │ 9,080元 │ ├──┼─────┼───────────────────┼──────┤ │ 24 │102年7月 │老媽火鍋 │24,357元 │ ├──┼─────┼───────────────────┼──────┤ │ 25 │102年7月 │好樂賓餐廳 │ 3,470元 │ ├──┼─────┼───────────────────┼──────┤ │ 26 │102年7月 │錢城涮涮鍋 │72,906元 │ ├──┼─────┼───────────────────┼──────┤ │ 27 │102年7月 │金稻子涮涮鍋 │ 9,052元 │ ├──┼─────┼───────────────────┼──────┤ │ 28 │102年7月 │酌燒燒烤 │12,633元 │ ├──┼─────┼───────────────────┼──────┤ │ 29 │102年7月 │築地鮮魚-重慶南路店(海利旺有限公司) │ 3,000元 │ ├──┼─────┼───────────────────┼──────┤ │ 30 │102年7月 │林口鼎涮涮鍋(鮮鍋蓋小吃店) │ 8,104元 │ ├──┼─────┼───────────────────┼──────┤ │ 31 │102年7月 │鴻疆石 新疆餐食燒 │33,940元 │ ├──┴─────┴───────────────────┴──────┤ │ 總計:543,70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