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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秉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60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蔡秉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蔡秉霖於民國100 年5 月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之永煜肉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煜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向客戶店家配送貨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蔡秉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年3 、4 月間,向部分客戶店家收取貨款後,即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煜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8萬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煜公司會計周妘珊發現前情後,要求蔡秉霖返還上開侵占貨款,蔡秉霖遂交付發票人為赤宴燒肉館即張華宸,面額分別為18萬元(支票號碼IC2643465 號)、40萬元(支票號碼IC0000000 號)之支票2 紙予永煜公司,俾供擔保清償所侵占之款項,永煜公司因而同意其繼續留任原職工作。然蔡秉霖竟仍不知悔改,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年6 、7 月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店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復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煜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543,708 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煜公司核對帳務察覺有異,且蔡秉霖所交付之前揭支票亦無法兌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煜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秉霖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秉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國春、周妘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均相合,並有告訴人永煜公司之單月銷貨金額明細表及銷貨憑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秉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共2 次)。又被告分別於102 年3 、4 月間及同年6 、7 月間之各期間內,利用擔任告訴人永煜公司業務司機而得以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為之,侵害法益復皆相同,是其在各期間內所為之侵占行為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為前揭2 次業務侵占犯行,中間已間隔102 年5 月結算交付貨款予告訴人之時點而可相互辨明,且被告係於102 年3 、4 月間之業務侵占情事遭發現,並同意交付支票俾供擔保清償所侵占之款項後,始復於同年6 、7 月間再為業務侵占犯行,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102年6 、7 月間會再挪用公司款項,是真的因為款項軋不過來,不是在開票給公司會計時,就還會想要繼續侵占等語明確,足認其前揭各次侵占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其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暨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尚待按期履行,有和解契約書等件存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銷貨日期  │客戶店家名稱                          │侵占貨款金額│
├──┼─────┼───────────────────┼──────┤
│ 1  │102年6月  │田季-京華(永臣有限公司)             │ 3,400元    │
├──┼─────┼───────────────────┼──────┤
│ 2  │102年6月  │漁民食堂                              │ 9,572元    │
├──┼─────┼───────────────────┼──────┤
│ 3  │102年6月  │好樂事餐廳                            │39,422元    │
├──┼─────┼───────────────────┼──────┤
│ 4  │102年6月  │林口鼎涮涮鍋(鮮鍋蓋小吃店)          │10,150元    │
├──┼─────┼───────────────────┼──────┤
│ 5  │102年6月  │大小鐵板燒(大小小吃店)              │38,109元    │
├──┼─────┼───────────────────┼──────┤
│ 6  │102年6月  │金稻子涮涮鍋                          │12,950元    │
├──┼─────┼───────────────────┼──────┤
│ 7  │102年6月  │老媽火鍋                              │14,512元    │
├──┼─────┼───────────────────┼──────┤
│ 8  │102年6月  │天香回味-復北店(力香商行)           │15,673元    │
├──┼─────┼───────────────────┼──────┤
│ 9  │102年6月  │漁和日式涮涮鍋                        │ 2,669元    │
├──┼─────┼───────────────────┼──────┤
│ 10 │102年6月  │Roof(至膳有限公司)                  │ 5,388元    │
├──┼─────┼───────────────────┼──────┤
│ 11 │102年6月  │作田(作田家有限公司)                │23,532元    │
├──┼─────┼───────────────────┼──────┤
│ 12 │102年6月  │赤宴燒烤                              │11,105元    │
├──┼─────┼───────────────────┼──────┤
│ 13 │102年6月  │爵色                                  │ 2,821元    │
├──┼─────┼───────────────────┼──────┤
│ 14 │102年6月  │酌燒燒烤                              │14,288元    │
├──┼─────┼───────────────────┼──────┤
│ 15 │102年7月  │赤宴燒烤                              │33,325元    │
├──┼─────┼───────────────────┼──────┤
│ 16 │102年7月  │羊小膝餐廳                            │ 3,887元    │
├──┼─────┼───────────────────┼──────┤
│ 17 │102年7月  │寧記麻辣(辣博士小吃店)              │ 6,100元    │
├──┼─────┼───────────────────┼──────┤
│ 18 │102年7月  │漁民食堂                              │ 8,223元    │
├──┼─────┼───────────────────┼──────┤
│ 19 │102年7月  │好事樂餐廳                            │50,280元    │
├──┼─────┼───────────────────┼──────┤
│ 20 │102年7月  │爵色餐飲                              │10,001元    │
├──┼─────┼───────────────────┼──────┤
│ 21 │102年7月  │Roof(至膳有限公司)                  │47,458元    │
├──┼─────┼───────────────────┼──────┤
│ 22 │102年7月  │漁和日式涮涮鍋                        │ 4,301元    │
├──┼─────┼───────────────────┼──────┤
│ 23 │102年7月  │天香回味-復北店(力香商行)           │ 9,080元    │
├──┼─────┼───────────────────┼──────┤
│ 24 │102年7月  │老媽火鍋                              │24,357元    │
├──┼─────┼───────────────────┼──────┤
│ 25 │102年7月  │好樂賓餐廳                            │ 3,470元    │
├──┼─────┼───────────────────┼──────┤
│ 26 │102年7月  │錢城涮涮鍋                            │72,906元    │
├──┼─────┼───────────────────┼──────┤
│ 27 │102年7月  │金稻子涮涮鍋                          │ 9,052元    │
├──┼─────┼───────────────────┼──────┤
│ 28 │102年7月  │酌燒燒烤                              │12,633元    │
├──┼─────┼───────────────────┼──────┤
│ 29 │102年7月  │築地鮮魚-重慶南路店(海利旺有限公司) │ 3,000元    │
├──┼─────┼───────────────────┼──────┤
│ 30 │102年7月  │林口鼎涮涮鍋(鮮鍋蓋小吃店)          │ 8,104元    │
├──┼─────┼───────────────────┼──────┤
│ 31 │102年7月  │鴻疆石 新疆餐食燒                     │33,940元    │
├──┴─────┴───────────────────┴──────┤
│                                                   總計:543,7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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