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美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13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台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929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台復犯竊盜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台復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之政○書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政○書城),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書籍,得手後藏於腰部後方或手上外套中離去。嗣103年3月23日政○書城員工邱○玲發現,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台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政○書城員工邱○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7至10頁;偵卷第23至25頁),並有監視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1份、翻拍照片7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鄭台復外套及書籍照片各1張、盤點紀錄、庫存異動明細盤點紀錄及庫存異動明細表共2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9、25至47頁;偵卷第27至56頁),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之上開竊盜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於102年4月8日自12時38分至13時4分許止,先後竊取7本書籍之行為、於103年1月31日自11時40分許至13時38分許止先後竊取6本書籍之行為,均於同日短暫時間內多次於同一地點竊取之行為,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同係侵害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竊盜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同日內之數次竊取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衡酌其所竊財物價值,及其自承大學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美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民國)│竊取書籍及其價值(新臺幣)      │
├──┼──────┼────────────────┤
│1   │102年4月8日 │「波斯愛經」1本及「萬象甲骨文詩 │
│    │自12時38分至│畫集」共7本(價值合計約11199元)│
│    │13時4分許止 │                                │
├──┼──────┼────────────────┤
│    │103年1月31日│「平成猿蟹和戰圖」2本、「圖鑑」2│
│    │自11時40分許│本、「破解毛澤東晚年之謎」及台灣│
│    │至13時38分許│第一領事館」各1本(價值合計約   │
│    │止          │2680元)                        │
├──┼──────┼────────────────┤
│ 3  │103年3月23日│「原來還有風景」2本(價值合計900│
│    │18時52分許  │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3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