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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4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94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大永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三年度調偵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受理後(一百零三年度審易字第二四四○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高大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高大永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一百零一年四月間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路○○○號三樓之公司,受前因工作關係認識之林穗倫委託,向林穗倫之債務人田家棟索討欠款三十五萬元,林穗倫並交付田家棟所開立之本票影本二紙作為憑證。高大永於一百零一年五月間尋獲田家棟後,要求田家棟匯款至其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三號帳戶,由其將款項轉給林穗倫,以償還田家棟對林穗倫之欠款。田家棟遂依高大永之要求,分別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七日、二十二日、同年八月十四日匯款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二萬元、五萬元、三萬元,總計十三萬元,至高大永上開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高大永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存入上揭帳戶內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已。嗣林穗倫於一百零二年間某日,向高大永詢問田家棟有無還款,高大永為掩飾已侵占之行為,竟謊稱田家棟尚未還款,林穗倫旋即電詢田家棟為何未償還欠款,經田家棟告知已償還部分款項,始查知上情。案經林穗倫訴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二、被告高大永上揭侵占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穗倫、證人田家棟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陽信銀行中和分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陽信中和字第一○三○○○二號函及附件高大永開戶資料、帳號○○○○○○○○○○○三號帳戶自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至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之交易明細各一件、田家棟之存摺影本二紙、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

三、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判例足供參照。被告將受託索討而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已,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四次侵占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但查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收受事實欄各該次匯款時,均有或已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本院自無從為接續犯之認定,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係於最後一次收受匯款時,未積極向告訴人報告債務人清償之時,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此手法將已匯入其上階帳戶合計共十三萬元之款項侵占入己,而僅論以一次侵占行為。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最近一次徒刑執行完畢紀錄係九十八年四月十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索討債務,竟侵占告訴人款項,危害他人財產法益,法治觀念顯有不足,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所侵占之財產價值及被告犯罪後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4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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