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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4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869 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黃志誠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50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 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4 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自未關閉之大門侵入上址住宅,徒手竊取林雪花所有之黃色皮夾1 只(內有現金約新臺幣〈下同〉600 元,已歸還),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適為林雪花察覺,並與鄰人一同將之逮獲送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志誠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 頁至第4 頁反面、第26頁至第26頁反面、本院卷第89頁反面、第9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雪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 頁至第6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2 幀、查獲現場照片2 幀等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侵入他人住宅欲竊取財物,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亦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林雪花居住安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將所竊之財物全數歸還被害人林雪花,並未造成被害人林雪花實際損失,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配偶及2 名女兒均為智能障礙,且因被告手部肢體障礙,失業已久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