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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72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28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關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竊盜罪前案紀錄,正值輕壯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2857號
    被      告  陳家成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9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民國101年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568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3月、3月、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
    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
    74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二案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入監執行後,於103年4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猶
    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4月27日19時
    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徒手竊取他人所有之
    銀色腳踏車1輛供代步用。嗣於103年4月29日1時20分許,騎
    乘上開腳踏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
    扣得上開腳踏車1輛(現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
    派出所保管公告招領中)。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家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代保管條1張、失車招領公告1張、竊案現場及上開腳踏車照
    片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附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2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