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建煒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建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建煒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後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2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8 月30日,並於103 年1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