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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3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兩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兩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兩全前因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12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交上訴字第190 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復上訴於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3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7 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6 月3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駿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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