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9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永昌陳博志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兩全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兩全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兩全所犯為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其中過失傷害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不得再為上訴第三審,故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劉兩全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之上訴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