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騰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騰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騰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1 至2 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