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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愷萱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愷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簡愷萱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再經最高法院以台抗字第759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2 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 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66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3 月17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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