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昱勝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昱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昱勝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8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2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又因㈣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㈤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訴字第7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2 月確定;上開㈣、㈤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自99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5 月27日,於103 年8 月29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