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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42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4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亭慧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陸玖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30 、231 號被告周亭慧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漏載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29 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總淨重0.5608公克)、1 包(驗餘淨重0.1318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167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29、230、231 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共3 包,經鑑定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0.692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2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3 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4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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