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㈠102 年度簡字第10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㈡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㈢101 年度易字第319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㈣102 年度簡字第101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㈤101 年度易字第375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㈥102 年度易字第30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㈦102 年度易字第262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以上七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1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自102 年4 月12日起入監執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並接續執行,而於103 年9 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 年3 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