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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㈠102 年度簡字第10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㈡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㈢101 年度易字第319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㈣102 年度簡字第101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㈤101 年度易字第375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㈥102 年度易字第30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㈦102 年度易字第262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以上七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1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自102 年4 月12日起入監執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並接續執行,而於103 年9 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 年3 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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