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
一、五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附表所示其餘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
,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3 年10月31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0月25日 │102 年10月25日 │102 年7 月3 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28189 號│102 年度偵字第28189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7460號│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92號 │102 年度訴字第1992號 │103 年度訴字第34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12月20日 │102 年12月20日 │103 年4 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992號 │102 年度訴字第1992號 │103 年度訴字第34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 月8 日 │103 年1 月8 日 │103 年6 月5 日 │ ├──┼────┴───────────┴───────────┴───────────┤ │備註│ │ └──┴────────────────────────────────────────┘ ┌───────┬───────────┬───────────┐ │編 號│ 四 │ 五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0月29日 │102 年10月29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7274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7274號│ │ │ │、第7399號 │、第739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494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494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4 月30日 │103 年4 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494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494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6 月26日 │103 年6 月26日 │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