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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滄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滄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滄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盧滄堯前於98年間,分別因竊盜案件,經①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②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9年間,分別因竊盜案件,經③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④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⑤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⑥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前開①至③與④至⑥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025號裁定分別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2 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5 月1 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4 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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