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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67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嘉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嘉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之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仍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國家兵員召集管理之正確性與時效性之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929號
    被      告  胡嘉瑋(原住民)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段00
                        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嘉瑋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簡字第96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6月8日入監服刑而停役,嗣於100年
    11月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19日以101年度簡字第795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2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知悉其為召集符號陸軍回役、召集令編號005號臨時
    召集令之應召員,召集令並指定其應於103年1月20日8時,
    至台東縣台東市○○路0段000號東部地區巡防局報到服役,
    而該臨時召集令業於103年1月11日19時15分許,送達至其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戶籍地,並由其母胡阿金
    代為收受。嗣胡嘉瑋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未前往參加該次
    臨時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胡嘉瑋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每週休假均
    會回戶籍地,並會詢問有關召集令之事;㈡新北市後備指揮
    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臨時召集令回執各1份;㈢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多次涉有妨害兵役案件,其就
    召集令之送達及應按時前往報到之法律效果應知之甚詳,被
    告隨意委為不知,顯為卸責之詞,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應受召集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之罪
    嫌。又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6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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