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育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育維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