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育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育維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育維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