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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7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74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紹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1565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紹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紹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嗣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假釋出獄,刑期至103 年2 月13日屆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猶不知悔改,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4 年5 月12日上午4 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1 段281 巷口,見洪德文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即以自備鑰匙(未扣案)插入機車電門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取得手,旋騎乘該車逃離現場。

㈡呂紹華於同日上午10時12分許,騎乘上開贓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0 號前,見蔡勝龍所飼養之琉璃金剛鸚鵡1 隻以鐵鍊拴於鐵架上,又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得手後復騎乘上開贓車將鸚鵡及鐵架載運離去。

㈢嗣蔡勝龍發覺其鸚鵡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進行比對,發現呂紹華涉嫌重大,因而查悉此部分犯行;又呂紹華於104 年6 月23日下午15時25分許,因上開鸚鵡竊案接受警方詢問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另犯2HM-757 號機車竊案以前,復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警員自承此部分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

㈠被告呂紹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勝龍、被害人洪德文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紙(見偵查卷第9 頁至第1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者,被告因涉犯104 年5 月12日上午10時12分許之鸚鵡竊案而接受警方詢問時,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並未掌握其另犯2HM-757 號機車竊案之確切證據,蓋斯時被害人洪德文並未報案,此業據證人洪德文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頁),警方即無從知悉被告所騎乘之2HM-757 號機車乃屬贓車,是以被告向警員自承竊取2HM-757 號機車乙節,合於自首要件,此部分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竟不思自食其力賺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實有不該,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 千元,鸚鵡價值約12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竊取2HM-757 號機車所使用之鑰匙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74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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