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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元斐王唯怡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富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上午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緩起訴係檢察官終結偵查所為之處分;就緩起訴確定之案件,如欲繼續偵查或起訴,應以該緩起訴處分經合法撤銷為前提。而緩起訴與緩刑之撤銷,同樣嚴重影響被告權益,緩刑之撤銷,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2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2 、3 款規定,均以被告所犯他罪經判刑確定為要件;其目的在確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至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緩起訴處分之撤銷,雖僅規定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為之,未明定被告更犯之罪需經判刑確定為要件。然查,我國緩起訴制度係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參考外國立法例,配合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起訴猶豫制度。倘上開更犯之罪,嗣經判決無罪確定,表示被告無違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之情事,如拘泥於該款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文字規定,而認撤銷為合法,顯不符公平正義,無足以保障被告權益。基此,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規定,宜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即被告更犯之罪,嗣經判刑確定,該撤銷固屬合法,但若經判決無罪確定,表示該撤銷自始存有重大瑕疵,係屬違誤。依司法院釋字第140 號解釋之同一法理,應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始無效,與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無異。則法院對該緩起訴處分案件,所提起之公訴,應視起訴時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否屆滿,而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或同條第4 款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同法第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分別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103 年度台非字第187號、105年度台非字第52號等判決參考)。

三、經查:

㈠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80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1 月10日起至104 年7 月9 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另涉嫌竊盜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9159 號提起公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376 號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再以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 號提起公訴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先予敘明。

㈡惟檢察官憑以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103 年度偵字第29159 號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以104 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無罪,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6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於105 年3 月16日判決確定之事實,另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電腦列印本各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8頁、第84頁),則揆諸上開說明,前揭104 年度撤緩字第376 號之撤銷緩起訴處分存有重大瑕疵,屬自始無效,即與緩起訴未經撤銷無異。

㈢末查本案乃104 年8 月12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戳上打印之日期在卷可憑,斯時緩起訴期間既已屆滿,即屬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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