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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9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劉正偉陳宣每陳昭筠

原告
廖○伊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告
凌文煌
被告
偉特英語短期補習班(快樂瑪麗安蘆洲分校)
上一人代表人
葉文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3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9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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