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5 分鐘讀完全文 11,8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6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韋君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調偵字第5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韋君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有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說明者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各均記載以:「高禰賢」之姓名者,核係「高禰嫺」之誤,皆應予更正。

㈡、證據欄編號(四)第6 至7 行原記載:「金英公司出貨單影本4 紙、統一發票影本2 紙」,應更正為:「金英公司出貨單影本8 紙、統一發票影本8 紙」。

㈢、附表部分,則分別更正如下:

①編號1 之「訂貨品名」欄,第1 項第2 行原載:「..中央處器..」,應更正為:「..中央處理器..」。

②編號2 之「訂貨品名」欄,第2 項第2 行原載:「WD IISATA..」,應更正為:「WD 1T SATA..」。

③編號10之「訂貨品名」欄,第2 項第3 行末原載:「..5 盒」,應更正為:「..2 盒」。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社會詐騙層出不窮,竟仍以如附件聲請所述之方式,幫助該「曲祐延」(原名:曲龍紳,所涉詐欺犯行,現由該管檢察官另行偵查中)等之詐欺者向他人詐取財物,不僅助長社會詐欺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者之真實身分,益增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參酌其智識程度(參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9781 號影卷第49頁所示),又犯後於偵查中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衡以告訴人等受詐騙所生財產損失數額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562號
    被      告  韋君賢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韋君賢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
    不窮,並可預見提供自己身分資料予他人,而擔任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極易遭該他人利用為虛設行號,並以該公司名義
    開立空頭支票作為詐騙工具之用,竟基於縱或他人以該公司
    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林建宏」介紹認識曲祐廷(原
    名曲龍紳,所涉詐欺犯行,另簽分偵辦),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1,000 元之代價,同意將其登記為址設新北市○○區
    ○○街00號1 樓之韋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韋氏公司)之負
    責人,先於102年4月15日同意擔任鼎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鼎金公司)董事,復於102年4月18日向經濟部申請將鼎金公
    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韋氏公司,由韋君賢擔任韋氏公司負責人
    ,再至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行辦理變更鼎金公司在該行帳號
    000000000 號支票帳戶名稱及負責人印鑑,迨上開變更手續
    完成後,支票交由曲祐廷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曲祐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趙信成」、
    「陳姵婷」等人,即以小額進貨並以現金支付貨款之方式取
    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進貨,或以交付人頭支票支付貨款之詐
    騙手法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趙信成」於102年6月13日先撥打電話向鉅城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鉅城公司)訂購 INTSG中央處理器10顆,並於同
    年月24日如數支付貨款1萬1,970元,以取信於鉅城公司,嗣
    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復由「趙信成」撥打電話向鉅城
    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1、2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
    金額共計22萬710元, 「趙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8月
    5 日以郵寄支票之方式支付,致鉅城公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依約於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 8日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位
    於新北市○○區○○街00號 1樓辦公處所,並由「陳姵婷」
    簽收。嗣鉅城公司遲未收到支票,於同年8月7日派員至上址
    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至此始知受騙。
(二)「趙信成」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撥打電話向淮泰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淮泰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3、4所示品
    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7萬7,700元,「趙信成」並
    詐稱貨款將於102年7月25日以匯款之方式支付,致淮泰公司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13日、同年月21 日將貨
    物送至韋氏公司上址辦公處所,分別由「趙信成」、「陳姵
    婷」簽收。嗣淮泰公司遲未收到貨款,該公司負責人高禰賢
    於同年7月25 日撥打電話詢問韋氏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韋氏公司會計人員之成年女子誆稱欲改以郵寄支票之
    方式支付貨款,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 102年8月1日始郵
    寄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之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7萬7,70
    0元、付款銀行為第一銀行大湳分行之支票1紙作為貨款,詎
    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高禰賢於同年月13日派員至上址韋氏
    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至此始知受騙。 
(三)「趙信成」於102年6月20日撥打電話向金英資品有限公司(
    下稱金英公司)訂購電腦周邊商品原廠耗材,並如數支付貨
    款,以取信於金英公司,嗣於附表編號 5至12所示時間,復
    由「趙信成」撥打電話向金英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5至1
    2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24萬6,791元,「趙
    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8月25日以月結方式付現,致金
    英公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31
    日間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上址辦公處所,陸續由「陳姵婷」
    、「趙信成」及韋君賢簽收。嗣金英公司遲未收到貨款,派
    員至上址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且經查韋氏公司之
    負責人已於102年7月8 日變更為戴啟祥(通緝中),至此始
    知受騙。      
二、案經鉅城公司、淮泰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
    告及金英公司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韋君賢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鉅城公司負責人林家樑、淮泰公司負責人高
      禰賢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告訴代理人賴瑞芳、張綜懷、邱清
      雄於偵查中之指述。
(三)證人即韋氏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前之鼎金公司負責人鍾金全
      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鉅城公司送貨簽收單影本2紙、產品詢價單影本2紙、統一
      發票影本2紙、銷售貨品簽收單影本1紙;淮泰公司新客戶
      基本資料表影本1紙、報價單影本2紙、出貨單影本2 紙、
      速遞物流全省快遞出貨單影本 1紙、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之
      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7萬7,700元之支票影本1紙、
      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 1紙;金英公司出貨單影
      本4紙、統一發票影本2紙。
(五)被告於韋氏公司擔任總經理之名片影本、鼎金實業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股東同意書影本、經濟部函文影本、
      韋氏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新北市政府函文影本、證人鍾
      金全出具之切結書等件影本各 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韋君賢、曲祐廷、「趙信成」、
    「陳姵婷」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規
    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增訂第339條之4,由總統於103年6月
    18日公布施行、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項)。」;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
    得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
    」,並增訂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
    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是本次修正已提高詐欺罪之
    罰金法定刑上限為50萬元,且就具有:(一)冒用政府機關
    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
    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等情時,提高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整體觀察,本次應屬
    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則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曲祐廷
    、「趙信成」、「陳姵婷」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犯本案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規定,
    合先敘明。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韋君賢出名擔任韋氏公司負責人,並提供將
    該公司向第一銀行大湳分行申請之支票,交由曲祐廷、「趙
    信成」、「陳姵婷」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向告
    訴人施用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詐術為詐欺取財
    犯行,然尚非被告逕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且本件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以被
    告應僅係對於向告訴人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間接助力,從
    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
    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出任韋氏公司負責人之
    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三)之告訴人而得逞12次,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先後詐騙之告訴人而得逞,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
    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
│編號│訂貨日期│交易對象  │訂貨品名            │訂貨金額│
├──┼────┼─────┼──────────┼────┤
│ 1  │102年6月│鉅城公司  │1.Intel Core I5-3350│10萬3,53│
│    │27日    │          │  CPU中央處器10顆   │0元     │
│    │        │          │2.AMD FX8320八核心處│        │
│    │        │          │  理器10顆          │        │
├──┼────┼─────┼──────────┼────┤
│ 2  │102年7月│鉅城公司  │1.Intel Core I33220C│11萬7,18│
│    │8日     │          │  PU中央處理器20顆  │0元     │
│    │        │          │2.WD II SATA HDD硬碟│        │
│    │        │          │  20顆              │        │
├──┼────┼─────┼──────────┼────┤
│ 3  │102年6月│淮泰公司  │1.AMD FX8320八核心處│3萬7,380│
│    │13日    │          │  理器4顆           │元      │
│    │        │          │2.Intel Celeron G202│        │
│    │        │          │  0 CPU10顆         │        │
├──┼────┼─────┼──────────┼────┤
│ 4  │102年6月│淮泰公司  │1.創見JetRam系列DDRa│4萬320元│
│    │21日    │          │  m系列DDR 1600 8GM │        │
│    │        │          │  桌上型電腦用記憶體│        │
│    │        │          │  模組10個          │        │
│    │        │          │2.Toshiba 1TB 32MB 7│        │
│    │        │          │  200rpa HDD硬碟10顆│        │
├──┼────┼─────┼──────────┼────┤
│ 5  │102年6月│金英公司  │HP Laser Jet P2035n │8,348元 │
│    │21日    │          │P2055D、2055DN、2055│        │
│    │        │          │X 原廠黑色碳粉匣3支 │        │
├──┼────┼─────┼──────────┼────┤
│ 6  │102年7月│金英公司  │HP LJP1102W、M1132、│8,820元 │
│    │1日     │          │M1212nf 原廠黑色碳粉│        │
│    │        │          │匣4盒               │        │
├──┼────┼─────┼──────────┼────┤                 
│ 7  │102年7月│金英公司  │HP No.43X TonerCtrg │8,033元 │
│    │8日     │          │for LaserJet 1盒    │        │
├──┼────┼─────┼──────────┼────┤         
│ 8  │102年7月│金英公司  │1.HP LaserJet 5200原│2萬3,520│
│    │11日    │          │  廠黑色標準超精細碳│元      │
│    │        │          │  粉匣2盒           │        │
│    │        │          │2.HP Color LaserJet │        │
│    │        │          │  CP2025n、dn、x雙包│        │
│    │        │          │  裝原廠黑色碳粉匣 2│        │
│    │        │          │  組                │        │
│    │        │          │3.HP Laserjet1010、1│        │
│    │        │          │  020、3030、3050 原│        │
│    │        │          │  廠黑色碳粉匣2支   │        │
├──┼────┼─────┼──────────┼────┤                   
│ 9  │102年7月│金英公司  │1.HP Color LaserJet │4萬2,840│
│    │17日    │          │  CP3520/CP3525/CM35│元      │
│    │        │          │  30原廠藍色碳粉匣70│        │
│    │        │          │  00P 2盒           │        │
│    │        │          │2.HP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M35│        │
│    │        │          │  30原廠紅色碳粉匣70│        │
│    │        │          │  00P 2盒           │        │
│    │        │          │3.HP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M35│        │
│    │        │          │  30原廠黃色碳粉匣70│        │
│    │        │          │  00P 2盒           │        │
├──┼────┼─────┼──────────┼────┤                    
│ 10 │102年7月│金英公司  │1.EPSON AcuLasr C380│4萬2,166│
│    │19日    │          │  0原廠黑色碳粉匣9,5│元      │
│    │        │          │  00P 5盒           │        │
│    │        │          │2.EPSON AcuLasr C380│        │
│    │        │          │  0原廠紅色碳粉匣高 │        │
│    │        │          │  容量9,500P 5盒    │        │
├──┼────┼─────┼──────────┼────┤
│ 11 │102年7月│金英公司  │1.HP Color LaserJet │5萬1,324│
│    │25日    │          │  1600,2600n,2605 │元      │
│    │        │          │  printer原廠黑色碳 │        │
│    │        │          │  粉匣2,500P 2盒    │        │
│    │        │          │2.HP Laser Jet P2035│        │
│    │        │          │  n、P2055D、2055DN │        │
│    │        │          │  、2055X 原廠黑色碳│        │
│    │        │          │  粉匣4支           │        │
│    │        │          │3.HP Laser Jet P2035│        │
│    │        │          │  n、P2055D、2055DN │        │
│    │        │          │  、2055X 高容量原廠│        │
│    │        │          │  黑色碳粉匣4支     │        │
│    │        │          │4.HP TonerCrte for 2│        │
│    │        │          │  014、P2015 mfo(黑)│        │
│    │        │          │  7,000 pages 原廠黑│        │
│    │        │          │  色碳粉匣4盒       │        │
├──┼────┼─────┼──────────┼────┤ 
│ 12 │102年7月│金英公司  │1.HP Color LaserJet │6萬1,740│
│    │31日    │          │  CP2025n、dn、x雙包│元      │
│    │        │          │  裝原廠黑色碳粉匣4 │        │
│    │        │          │  組                │        │
│    │        │          │2.HP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P35│        │
│    │        │          │  30原廠藍色碳粉匣7,│        │
│    │        │          │  000P 2盒          │        │
│    │        │          │3.HP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P35│        │
│    │        │          │  30原廠紅色碳粉匣7,│        │
│    │        │          │  000P 2盒          │        │
│    │        │          │4.HP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P35│        │
│    │        │          │  30原廠黃色碳粉匣7,│        │
│    │        │          │  000P 2盒          │        │
├──┼────┼─────┼──────────┼────┤
│    │總金額  │          │                    │54萬5,20│
│    │        │          │                    │1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6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