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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谷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 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谷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谷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9 月25日7 時25│103 年7 月15日10時53│103 年11月4 日某時  │
│                │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                    │
│                │溯96小時內某時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3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296號          │字第5027號          │字第341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6905號│103 年度簡字第4873號│104 年度簡字第1477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1 月23日      │104 年2 月12日      │104 年4 月10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6905號│103 年度簡字第4873號│104 年度簡字第1477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4 年2 月13日      │104 年3 月13日      │104 年5 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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